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

親愛的客戶,您好:

感謝您透過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留言提供寶貴意見,為了落實法令遵循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,予說明下列有關蒐集台端個人資料,本公司必須告知的各款事項,敬請  台端詳閱:

一、 蒐集之目的:包括「○六○ 金融爭議處理」、「○九○ 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」、「○九一 消費者保護」、「一一三 陳情、請願、檢舉案件處理」、「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」,「特定目的」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,隨同變更。

二、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包括姓名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網站留言中之個人資料欄位。
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
(一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/依相關法令規定如: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/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(以上期間以長者為

(二)地區:本公司暨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各子公司本國、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及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。

(三)對象:本公司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各共同行銷子公司(廣義共同行銷,含交互運用客戶資料)、合作推廣之單位、其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
(四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
四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3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
(一)得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
(二)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。

(三)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無法執行必要之業務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。